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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
各区(新区、特别合作区)相关部门,有关企业:
根据《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》(工信部企业〔2022〕63号)和《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》(深工信规〔2022〕7号)相关规定,我局组织开展2023年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。
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
2023年5月25日
1.申报企业应在深圳市(含深汕特别合作区)工商注册登记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
2.符合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》;
3.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,提供的产品(服务)不属于国家禁止、限制或淘汰类,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(含网络安全、数据安全)、质量、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;
4.满足《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。
5.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、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无需申报。拟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,须先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。
2023年6月1日 — 2023年6月30日
评价得分达到 60 分以上(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 分、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 15 分),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:
(1)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、省级科技奖励。
(2)获得高新技术企业、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(均为有效期内)。
(3)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。
(4)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(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)500万元以上。
包括创新能力、成长性、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,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,满分为 100 分。
1.《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》
2.企业营业执照
3.2022年12月份的企业社会保险参保证明
4.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
5.企业主营业务及主导产品情况说明
6.2021年度财务数据佐证材料
7.2022年度财务数据及研发费用佐证材料
8.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佐证材料
9.以下证明材料如有则提供:
(1)近三年内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奖励佐证材料。
(2)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、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、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、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佐证材料。
(3)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佐证材料。
(4)2020年至202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500万元以上佐证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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